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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第五项“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”的规定20191118
(2022年证监会令202号废止) 2019年11月18日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公布《关于<期货交易管理条例>第七十条第五项“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”的规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全文如下:
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,依据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,频繁申报、撤单或者大额申报、撤单,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,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,构成操纵。
第三条 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,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,构成操纵。
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、预测或者投资建议,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,并进行与其评价、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,构成操纵。
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,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,形成持仓优势,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,构成操纵。
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。
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,依照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注1:本文封面照片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,取自赵国庆朋友圈,特别感谢!
注2: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“金融行业-子业务二-期货期权”栏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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